福建饶氏企业家联谊会章程(草案)

作者:秘书处 来源:原创 浏览次数: 日期:2017/11/15 15:23:27

 第一条  福建饶氏企业家联谊会(以下简称联谊会)为福建饶氏企业家交流合作平台,属非法人民间社团组织,由福建省饶氏委员会发起成立并接受福建省饶氏委员会工作指导。为加强联谊会的规范管理和发展,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联谊会的宗旨是: 团结、联络、服务福建饶氏企业家,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引导全体会员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坚持服务新时代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和弘扬社会公德,合法经营;加强饶氏企业家的交流与合作,推进福建饶氏企业持续健康发展;集会员之智慧,聚全体之力量,谋经济发展,求社会繁荣,为建设和谐社会作贡献。

第三条  联谊会由福建饶氏企业家自愿组成,会员为福建饶氏企业所有人、合伙人及高级经营管理人员(含福建籍在省外企业家和外省籍在福建企业家);入会由个人填写《福建饶氏企业家联谊会申请表》,承认并遵守协会章程,经联谊会常务理事会通过并备案理事会全体会议成为会员。会员义务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弘扬社会公德,规范自身及企业行为,合法经营,积极参与联谊会活动,为联谊会及企业的发展建言献策。

第四条 联谊会的主要任务:

(一)团结饶氏及社会各界力量,加强饶氏企业交流与合作,推进行业自律,维护福建饶氏企业形象。

() 宣传和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民营企业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了解国内外企业经营的最新动态和发展趋势,积极探讨和促进民营企业发展。

(三)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开展公平竞争、自由组合、共同创造和维护福建饶氏企业良好的发展环境。

(四)积极开展调研,研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反映福建饶氏企业需求,协调福建饶氏企业之间关系,开展法律咨询,维护福建饶氏企业合法权益。

(五)交流福建饶氏企业经营管理和技术创新等方面的先进经验,共同协作行业间的攻关课题,促进会员企业共同发展。

(六)普及宣传福建饶氏企业产品与技术,推广福建饶氏企业的新产品与技术,提高福建饶氏企业社会影响力和知名度。

(七)引导会员自觉服从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积极支持联谊会开展工作。

第五条  联谊会最高权力机构为全体会员大会。其职权是:制定、修改和通过联谊会章程,选举产生联谊会理事会,选举或罢免理事、常务理事和会长、副会长及秘书长,共同签署相关行业公约,决定联谊会各项重大事项。

联谊会为四年一届,通过召开全体会员大会进行换届。遇特殊情况可提前或延后召开换届大会,但最多延迟不得超过一年。

第六条  会员大会选举产生联谊会理事会,理事会在全体会员大会闭会期间,行使会员大会权力。理事会会议选举产生联谊会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向理事会负责。理事会根据常务理事会的推荐,选举产生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理事会会议一般每年举行一次,可由常务理事会成员轮值承办。

第七条  常务理事会为理事会执行机构,执行全体会员大会及理事会的决定。职责:考察、提名联谊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候选人及建议罢免人员名单,报理事会全体会议表决通过;承办全体理事会议及全体会员大会;审核联谊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报理事会通过备案;受理事会委托,处理联谊会各工作事项,特殊情况下可先行处理属理事会权限的重大事项,但事后应及时报理事会予以追认通过。

第八条  联谊会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主持联谊会日常工作,向会长会议和常务理事会负责。联谊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为四年一届,连选得以连任,但任期最多不超过两届。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岁,特殊情况超过70岁需继续任职的,应报理事会全体会议通过。

第九条  联谊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议,受常务理事会委托,研究并处理日常会务工作,特殊情况下可先行处理属常务理事会权限的重大事项,但事后应及时报常务理事会予以追认。联谊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应尽可能由福建优秀饶氏企业家担任。其候选人的推荐、产生过程,联谊会常务理事会征求福建省饶氏委员会的意见,并共同开展考核选拔工作。

第十条  联谊会办事机构设在福州市                     。联谊会设数名副秘书长,由会长会议提名,经常务理事会通过后聘任。其职责是;协助联谊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及秘书长处理联谊会日常工作,并协助常务理事会承办全体理事会议和全体会员大会。

第十一条  联谊会在需要时可设立名誉会长,一般由德高望重的前任会长或曾任职行政部门领导的饶氏宗亲,经征求本人意见并经全体理事会议通过后予以聘任。

第十二条  联谊会理事会可聘请有一定威望的各界饶氏宗亲任顾问或法律顾问,为联谊会健康运行和发展提供咨询和建议。联谊会顾问列席联谊会全体会员大会、联谊会全体理事会议和联谊会常务理事会议。

第十三条  为促进联谊会与福建省饶氏委员会工作的紧密配合,联谊会全体会员大会邀请福建省饶氏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列席;联谊会全体理事会议邀请福建省饶氏委员会会长会议列席;联谊会常务理事会议邀请福建省饶氏委员会会长办公会议成员列席。

第十四条  联谊会目前暂不收取会员费,在召开全体会员大会或理事会全体会议时,适当收取会务费。

第十五条  联谊会会员应积极参加联谊会的活动,对无故连续两年不参加活动的会员将视为自动退会,予以除名。

第十六条  联谊会会员如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共同签署的行业协约、采取不公平竞争行为,严重损害福建饶氏企业利益和形象,以及其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事项,经常务理事会决定并报全体理事会议通过备案,取消会员资格。

第十七条  本章程自联谊会全体会员大会于20171111日通过后开始执行。本章程解释权归联谊会全体理事会议和常务理事会议。



发表评论


评论加载中...
内容:
评论者: 验证码:
  
技术支持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销售代表: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客户服务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