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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饶氏商会章程(讨论稿)

作者:中华饶氏商会筹委会 来源:中华饶氏网 浏览次数: 日期:2014/3/15 11:30:0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名称】本会名称为:中华饶氏商会,英文:       ,缩写:    
   
第二条【组成人员】本会是由全球饶氏企业家自愿组成的民间性、自律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批准设立。
   
第三条【宗旨】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认真履行统一战线人民团体和民间商会的职能,广泛联系全球的饶氏工商企业各界人士,加强饶氏企业家之间的沟通交流,团结互助,排忧解难,服务会员,权利维护,促进合作,共赢发展。
   
第四条【业务主管】本会的业务主管是香港特别行政区两弹一星国际基金会,并接受其业务指导。
   
第五条【场所】本会的办公场所设在香港特别行政区     号。北京办事处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广渠门内大街41号雍贵中心B7层。

第二章    职能和任务

    第六条【职能和任务】本会的主要职能和任务:
   
(一)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引导会员正确处理好国家、企业、个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提高会员“爱国、敬业、诚信、守法、贡献”的自觉性,争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优秀建设者。
   
(二)与政府及有关部门取得联系和沟通,反映会员的意见、建议、要求和愿望;依法保护会员的正当经营活动,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三)协调会员之间、行业之间、地区之间的关系,加强全球饶氏企业在经济、技术协作和联系,促进饶氏企业在经济技术和贸易的合作与发展。
   
(四)为会员提供商贸信息、讲座培训、法律咨询、融资贷款、考察访问等方面的服务,帮助会员企业开拓市场,做大做强。
    
(五)组织会员开展联谊活动,加强沟通交流,增进友谊团结,促进优势互补,实现协作发展。
    
(六)密切与会员的联系,了解会员经营情况,帮助会员排忧解难,促进业务发展。
   
(七)组织会员积极参与饶氏公益慈善事业,造福社会。
    
(八)兴办和管理商会所属的服务事业和经济实体。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会员】在全球各地登记注册的饶氏企业法人和个人均可加入本会,入会即成为会员。
   
第八条【入会条件】申请加入本会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自愿缴纳会费,积极参与本会各项活动。
     
第九条【入会程序】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办理入会登记手续。
    
第十条【会员的权利】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对本会工作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的义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按规定缴纳会费;
    
(三)承办本会委托的事务和提供本会所需要的资料;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退会】会员退会应书面提出。会员超过一年并经催缴后仍旧不交纳会费或者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除名】会员严重违反本章程及违法行为,经会长办公会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及活动

第十四条【组织机构】本会设会员大会、理事会、若干工作委员会(组织监察委员会、联络宣传委员会、经济发展委员会、维护权益委员会)、会长会议。商会机关设秘书处、组织监察部、宣传联络部、经济发展部、维护权益部等工作部门。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的职权】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工作委员会负责人;
 
(三)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听取和审议工作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由全体会员组成。
  
会员大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因特殊情况需临时召开,由理事会讨论决定。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的召开】会员大会须有半数以上会员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
  
(二)贯彻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推荐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工作委员会负责人选;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聘任顾问、名誉会长的人选;
  
(七)决定聘任秘书长、副秘书长、机构主要负责人;
  
(八)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的组成】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的理事组成。理事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因特殊情况需临时召开,由会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条【理事会会议的召开】理事会会议须半数以上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有效。
    
第二十一条【会长办公会议的职责】会长办公会议是理事会的常设机构,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职权,其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增补理事、副会长、常务副会长;
  
(三)推选聘请副秘书长、顾问、名誉会长;
  
(四)决定设立办事机构;
  
(五)决定各工作委员会和工作机构负责人的聘任;
  
(六)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会长办公会议的组成】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
  
会长办公会议会议每三个月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提前或推迟,会议形式可采用通讯形式进行。
  
第二十三条【会长办公会议的召开】会长办公会议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到会人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工作委员会职责】
 
【组织监察委员会职责】
 
(一)发展会员,了解会员情况。
 
(二)对机构设置及负责人选提出建议。
 
(三)监督本会及其领导成员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开展活动;对本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四)对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会员大会议决并监督执行。
 
【联络宣传委员会职责】
 
(一)负责对外(含境外)联系和宣传工作。
 
(二)组织会员文化娱乐活动。
 
【经济发展委员会职责】
 
(一)负责商会的经济发展工作。
 
(二)向会员发布商业信息。
 
(三)组织会员到有关地区考察投资项目。
 
(四)帮助有困难的会员企业渡过难关。
 
【维护权益委员会职责】
 
(一)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二)帮助会员协调与地方政府的关系。
 
第二十五条【机构负责人的任职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一定影响;
 
(三)社会活动能力强,有一定领导组织能力,责任心强,有奉献精神;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机构负责人的任期】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任期三年,会长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七条【商会法定代表人】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常务副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核准。
   
第二十八条【会长的职权】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长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会长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名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各机构负责人、秘书长人选;
   
(五)理事会授予的其它权利。
 
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第五章    财务、资产管理

第二十九条  【经费来源】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赞助、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性收入;
(四)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经费使用】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挪作他用。经费使用坚持节约必要的原则,主要用于下列开支:
(一)办公费用(含办公用品、设备购置费、文印费、书报费、邮电费、电话费和商会网站、会刊简报设计印刷费等);
(二)差旅交通费;
(三)办公场地租赁费、水电费;
(四)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和有关人员的补贴奖励等;
(五)会务费(仅限于会员代表大会、会长会议、监事会、顾问委员会会议的开支);
(六)商会的外事活动经费;
(七)商会举办为会员服务的各项活动支出;
(八)招待费;
(九)与商会有关的其他直接开支。
 
第三十一条【会计】本会以每年11日至1231日为一个会计年度。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经费管理】本会经费管理实行会长负责制。日常经费开支由会长审批,或经会长授权常务副会长代批。较大数目的资金支出应经会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同意。
 
第三十三条【资产管理】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理事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财务审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法定业务主管单位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资产禁止】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专职人员】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等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按双方签署的劳动合同执行。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七条【终止与提出】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八条【终止程序】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九条【终止清算】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除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终止后资产处理】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第四十一条  【章程修改】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第四十二条  【章程解释权】本章程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四十三条  【生效】本章程经2014518日第一届会员大会通过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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