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饶氏联谊会 > 章程

福建省姓氏源流研究会饶氏委员会章程(讨论稿)

                 第一章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福建省姓氏源流研究会饶氏委员会

第二条 本会由福建省热心饶氏文化研究及经济发展的饶氏人士和热心支持本项事业的团体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恪守国家法律和各项法规,尊重民情风俗,以传承优良中华传统文化,从事姓氏和其他文化源流研究,开展寻根溯源服务,促进海内外学术交流,增进乡情,亲情,友情并拓展海外联谊,进而为促进祖国和平统一作贡献为宗旨。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福建省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设在福建省福州市(邮编:,电话:)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联络、团结、服务全省饶氏宗亲,并开展本姓氏及文化源流之查访,研究与考证;

(二)接受海外寻根、研究者委托,承办有关福建姓氏,文化源流之查访,研究与考证;

(三)收集海内外有关姓氏,文化源流的资料组织研究编纂出版;

(四)参加海内外各地举办的有关学术研究活动,发表国家法令允许的有关学术论文;

(五)开展与源流研究有关的海内外其他交流活动,与海外同乡会宗亲会同学会等社团加强联系,促进联谊;

(六)开展源流研究的咨询服务工作;

(七)组织有关的研讨,纪念,展览,交流等活动。

 

                 第三章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为个人会员及团体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及团体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意愿的饶氏宗亲。

第九条 会员加入本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委员会讨论通过;

(三)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长期不参加活动并不交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追究刑事责任;或严重违反本会章程,造成严重后果的,经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可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委员会委员;

(三)审议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以不超过一年为限。

第十七条 委员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负责本会的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委员;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委员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委员会选举产生,在委员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条一九项的职权,对委员会负责(常务委员人数不超过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委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任职年龄不超过七十周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到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任职最高年龄,须经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常务委员会;

(二)    督促、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在会长、副会长领导下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报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研究决定;

(四)协调聘用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人员;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物。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 利息;

(五)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的开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须接受账目核查并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对社团的相关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在会内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由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管理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20****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委员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会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注:此章程为讨论稿,欢迎省内广大宗亲提出宝贵意见!

 

 

技术支持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销售代表: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客户服务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